未發現事故便離開現場 遭控肇事逃逸-不起訴


【案情】
當事人某日開車在路上,準備向右變換車道此時,與右後方直行的客車發生擦撞
因事故當下沒有發生巨大聲響,且右後方的客車不在當事人視野前方
因此,當事人並未發現有擦撞發生,便沒有下車察看就離開現場
後遭告訴人提告肇事逃逸罪
當事人為證明自己的清白而向睿勝求助
律師策略
1.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無主觀犯意對於告訴人受傷情事並不知悉,並非故意離開現場
2.整理有利證據並撰寫刑事答辯狀說服檢察官
證據顯示當事人與告訴人之擦撞痕跡並不明顯、擦撞力道不大,難以察覺
案件結果
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採認律師上開主張,而為被告「不起訴」處分。聯繫本所
有被指控撞到人沒停車嗎?肇事逃逸罪、車禍、過失傷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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